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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22-01-21| 发布者: 房县资讯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原标题: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抚顺残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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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抚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某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2020年11月18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随后,被告人于海义提出上诉。

2021年7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次审理。9月10日对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新闻

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强行入室者一审防卫过当获刑4年

红星新闻去年11月18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残疾人按摩师反杀深夜强行入室者”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男子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吕某在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殴打于海义。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准备了一把折叠刀,冲突中,吕某被刺伤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对方,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于海义却使用刀具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男子酒后强行入室

遭残疾人按摩师反杀

生于1975年的于海义是一名残疾人,在抚顺一家足疗店工作。

↑于海义的残疾证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于海义在其工作的抚顺市新抚区五道街某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男,卒年52岁)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

检方指控,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于海义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前媒体报道,死亡男子吕某当晚是醉酒状态。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吕某出现在足疗店门外并拽门,动作越来越大,大门剧烈震动,一度将监控视频信号暂停约1分钟。

↑被拽坏的足疗店店门

监控视频还显示,于海义被惊醒后,先是只穿内裤来到门前与吕某交谈,随后,他返回取刀防卫,当他取好了刀,吕某已经砸门而入,并主动殴打于海义,于海义开始还有后退动作。视频画面显示,于海义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有明显震动。

检方认为防卫过当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

“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检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画面。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于海义本人当庭辩称,此前足疗店从未给其他顾客提供过夜的服务,事发时已经凌晨2点,他和店内其他两名同事已经休息,当时他已处于熟睡状态,是被吕某敲门声吵醒的。

“被吵醒后,我告诉吕某已经过了营业时间,但他仍不离开,强行要进入店内。”于海义称,他觉得很害怕,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带工具,觉得对方可能是带了工具,所以进屋里拿了折叠刀。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后表示,于海义系2016年因交通肇事受伤,后被评定为四级残疾,属于轻微残疾,生活能自理,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于海义同事的证词称,于海义平时工作时很正常,与其他员工一样,“没有发现他是残疾人。”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伤残等级的级别所反映的残疾人行动能力,是与被害人吕某相对比,于海义与被害人的实力不在一个层次。

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死者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精神抚慰金,总计82万余元。

被告人一审获刑4年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吕某腹部一刀,并致吕某死亡。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海义

抚顺法院称,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他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吕某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殷清利认为,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

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就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就不能用刀具,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将与于海义本人进行沟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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