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影网免费在线看最新电视剧 https://www.shenma.run 本案焦点:驾驶人过度疲劳在应急车道停车会被罚款,继续驾驶又极有可能发生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本案驾驶人就面临这个难题,最后选择停车,结果被罚,不服打官司败诉。不过,小编认为警方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甚至是错误的,同时小编认为本案当事人也应该被处罚,但不应该是这么罚。欢迎大家看看本案分析,也发表一下您的看法。 一、高速交警巡逻发现小车在应急车道睡觉 2020年10月14日16时07分,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下简称交警二大队)民警驾驶日常巡查,发现一部车牌号为粤S某某号的轿车开启着紧急危险灯,停驶在潮惠高速公路A线104KM路段右侧应急车道上,车后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车驾驶座上驾驶员正在睡觉,副驾驶座上有一女乘客也在睡觉,后排座还有一个约5岁的儿童。 二、驾驶员称疲劳才停应急车道仍被罚200元扣六分 民警叫醒该车驾驶员,请其出示相关证件,经检查该车驾驶员名为蓝某南,自称从揭阳驾车要返回深圳,因驾车途中感觉到疲劳,所以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休息,执勤民警指出其驾驶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规定。交警二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对蓝某南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 蓝某南在处罚文书上签名确认,但在文书下方另注明“本人因犯困,且车上有小孩,距离收费站出口及服务区较远故临时停车半个钟”的字样。蓝某南不服起诉至法院。 三、一审法院判定“犯困”未达到危及生命、健康和驾驶安全的“紧急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乘车人员身体不适或者突发疾病足以危及生命、健康和驾驶安全的情形属于“紧急情况”范畴。本案中,蓝某南称其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犯困,且车上有小孩,距离收费站出口及服务区较远”而占用应急车道上稍作休息,显然不属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身体不适或者突发疾病,足以危及生命、健康和驾驶安全的“紧急情况”,且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其“身体不适或者突发疾病”客观证据加以印证。 交警二大队认定蓝某南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实施了占用应急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得当。判决:驳回原告蓝某南的诉讼请求。 四、蓝某不服提起上诉,严禁疲劳驾驶和严禁应急车道停车怎么选 蓝某南不服上诉,主要理由为:疲劳驾驶和占用应急车道都为法律所禁止,自己因为犯困且当时已经明显感觉到无法再继续安全驾驶机动车,更不可能再坚持驾驶到下一个休息区或者所谓的最近高速路出口。那么,假设你正处于当时的境地,您是选择继续“疲劳驾驶”到下一个服务区或者高速路出口,还是选择将车“立即停靠应急车道”稍作休息?想必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且是双重违法的两难选择,无论怎么选,都面临违法。而当你又必须做出选择的时候,你会选择怎么选?作为本案亲身经历的当事人,在当时坚定地选择了将车停靠应急车道进行休息,这就是我的选择。正如我在本案一审庭审最后陈述中所说,如果将来再次面临此种已经无法避免的情况,我依然会坚定地选择继续停靠应急车道,因为这是正当且符合人性的正确选择! 五、交警二大队的主要理由。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驾车犯困将车停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的情形不属于“紧急情况”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另外,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即其在高速公路驾车犯困不具备紧急情况的“突然性”,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紧急情况”。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严禁占用应急车道”和“严禁疲劳驾驶”为题设计了一道两难选择题,表示其更愿意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因为其觉得这是正确且符合人性的选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提问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其本人如果处理得当,根本不会出现两难境况。正是由于上诉人在从上高速公路至出现疲劳状态前没有做好规划,本应进入服务区或下高速公路休息,但其根本没有那样做,从而出现在高速驾车犯困的情况,迫不得已只能在应急车道停车休息。上诉人设计两难选择题其实是在为自己的过错找借口。如果按照上诉人的理解,则在于鼓励他人在高速公路驾车时,可以不用规划路线,视服务区为无物,等到觉得疲劳时,就地在应急车道停车睡觉,那样的话,高速公路将埋下多少危险隐患?估计上诉人自己也是知道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六、二审法院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通常而言,“紧急情况”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虽然,过度疲劳驾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并非突发性,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驾驶人能够提前预判并采取正当措施避险,而不能以实施妨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作为其避险的正当理由。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斌斌析案 本案驾驶人应当受到处罚,但是认为交警队的处罚是错误的,法院的判决也是有问题的。简述理由如下供大家参考,说错了也请有关部门理解和原谅,评论区指出来小编修改。 首先,小编认同“过度疲劳驾驶”属于“紧急情况”,依法不能继续驾车,也应当将车停驶在应急车道。本案不存在逻辑学上的两难命题,法律规定“严禁疲劳驾驶”是必须执行的,本案驾驶人不继续驾车,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急车道本来也是用来停驶应急车辆的,没那么复杂。我想很多人都有在高速公路上过疲劳驾驶的经历,那是真的危险,真到了那一步肯定是不能继续行驶的。本案驾驶人遇到了很多人面临的两难,知道交警要罚,下一次他仍然会选择停车,也许说出了部分人的心声,因为家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因此,本案交警以“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为由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其次,本案当事人错在“在应急车道停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不冤枉。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不能继续驾车,其停车应当和机动车发生故障时一样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驾驶人应当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来车方向150米以后摆放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并迅速报警。 法律作出上述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一则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是为了避免占用正常的车行道,不得妨碍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提醒后方车辆,本车行驶状态不正常,在后方150米之后摆放三角牌警告标志,是为了提前警示后方车辆,给后方车辆驾驶人留下足够的避让距离和时间。小编看到应急车道停车,一般都先减速,然后看左侧后视镜是否有车辆,打左转向灯驶入左侧另一车道,保持和停驶车辆的横向距离,若左侧车道有车则进一步降低车速并鸣喇叭和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停驶车辆注意有来车进行避让。 三则必须转移人员并迅速报警。转移人员是为了自身安全,切不可坐在车内,甚至全家人在车内睡觉。即使停在应急车道,即使开启了危险报警灯,即使摆了三角牌,也是不安全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迅速报警,也是认为即使有前面的三项措施仍然不安全,必须交给警方处理。立法者还不放心,后面紧接着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因此,本案当事人没有做到上面这些法定的义务,是不是应该处罚呢?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理解一下交管部门吧。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这么不讲理、不讲情”?也是有苦难言啊。一则如果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停车出了恶性交通事故,比如死了三五个人,交警部门也会被责任倒查,当日执勤的交警也很可能被追究责任,轻则挨处分,重则被追究刑责。二则如果只要驾驶人说自己“疲劳驾驶,实在无法开车”,都能够不被处罚,那么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的驾驶人都这么讲,交警面临无法执法的尴尬局面。因为疲劳驾驶的确是一个主观感受,很难有客观标准,即使法律规定的连续驾驶4个小时也是广受诟病。因此,交警处罚应急车道停车所谓的“不讲理、不讲情”也是无奈之举。 不知道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讨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