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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司机出交通事故,韵达被强制执行239万

2021-09-15| 发布者: 房县资讯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华网财经6月3日讯,天眼查显示,近日,韵达快递关联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新增三条被执行人信息,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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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6月3日讯,天眼查显示,近日,韵达快递关联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新增三条被执行人信息,案号分别为(2021)苏0115执3520号、(2021)苏0115执3521号、(2021)苏0115执3522号,被执行总金额约239万元。

裁判文书(2021)苏01民终2320号显示,2020年1月16日3时40分许,王某俊驾驶车身标记“韵达”的苏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2066公里800米附近时,因打瞌睡撞上停在应急车道内徐某西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造成徐某西及车上乘客周某丽抢救无效死亡、车上乘客徐某盛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王某俊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西、周某丽、徐某盛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俊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维持王某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复核结论。王某俊是驰鼎顺物流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于履行职务期间;苏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额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周某丽与徐某西于200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徐某璞、徐某盛;周某才、王某蕊是周某丽父母。徐某盛受伤后在儿童医疗治疗用去医疗费135611.36元(其中驰鼎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支付医疗费10000元,尚欠儿童医院医疗费115611.36元)。2020年2月10日,徐某盛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因徐某盛死亡损失死亡赔偿金1203640元、丧葬费4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亲属办理丧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一审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驰鼎顺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36666.7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80000元。王某俊因本案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另查明,驰鼎顺物流公司持有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019年5月9日,驰鼎顺物流公司与韵达货运公司订立《韵达速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韵达货运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许可驰鼎顺物流公司在合同约定有效期限内和特许经营范围内使用韵达货运公司的快递类服务商标为其客户提供快件收寄和投递等快递服务;韵达货运公司向驰鼎顺物流公司有偿提供稳定的快递物料供应服务,提供与快递业务操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和文件,提供统一的店面装璜标准、人员着装标准以及设备采购标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驰鼎顺物流公司未经韵达货运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快递公司的快件收寄揽收和投递派送业务,应当按照韵达货运公司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快递业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韵达货运公司指定供应商提供的快递运单、封套、扫描枪、电子秤等与快递有关的设备和物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损失1435546.36元(其中医疗费135611.36元、死亡赔偿金1203640元、丧葬费4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扣除已付赔偿款416666.70元后,驰鼎顺物流公司还需再赔偿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损失1018879.66元(其中优先支付儿童医院医疗费115611.3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京驰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损失1018879.66元(其中优先支付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费115611.3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韵达货运公司承担全额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韵达货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例为30%太低,因驰鼎顺物流公司没有赔付能力,韵达货运公司应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先,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由授权方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有利于督促其提高对加盟条件的设置并加强对加盟公司资格的审查,最终有利于特许经营模式的良性发展。其次,依据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第八条第十七项的约定,在驰鼎顺物流公司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韵达货运公司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并不违背特许加盟合同的本意。韵达货运公司对驰鼎顺物流公司的对外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能够平衡授权方与加盟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韵达货运公司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韵达货运公司与驰鼎顺物流公司之间为特许加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不同,受害人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或侵权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累及特许人的管理责任。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过错为前提,韵达货运公司作为品牌加盟方的平台,在本起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及过错,不存在无限累加的管理责任,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主张韵达货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驰鼎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损失869442.86元(其中优先支付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费115611.36元);

三、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对南京驰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的第二项履行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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