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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男子约定发生性关系后借其两万元,事后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2021-08-10| 发布者: 房县资讯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保姆因借钱与男子约定发生性关系,事后男子如约借其两万元。之后,男子以要保姆还钱为由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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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因借钱与男子约定发生性关系,事后男子如约借其两万元。之后,男子以要保姆还钱为由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保姆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一、案例简介

事发江苏南京,骆某,男,1981年出生,个体户。宋某,女,1987年出生,宋某在骆某家中担任保姆工作。

宋某因故向雇主骆某借款两万元,骆某同意后提出要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宋某应允。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骆某如约履行了借款承诺。

在还未到约定还款日期情况下,骆某以要求宋某还钱为由,要求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宋某报警后,检方、警方以强奸罪追究骆某的刑事责任。

二、骆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骆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强奸,其理由是宋某在发生性关系时并未有反抗,系两人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而宋某则只认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后其是受到骆某胁迫下不敢反抗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司法实践中,只要违背了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被视为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又称贞操权)。

经警方调查发现,本案骆某以要求还钱为由胁迫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过程中,宋某没有反抗,但其是在精神上受到骆某的胁迫而不敢反抗的情形,宋某的真实意志是并不同意与骆某发生性关系的。因此,骆某与宋某的性行为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故骆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宋某欠的两万元还需要归还吗?

常言道一码归一码,同样刑法上也是如此,骆某如想向宋某索要欠款可以合法催促,催促无果还可以走司法程序向宋某索要,但不能由此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骆某以宋某欠款为由,胁迫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犯罪行为,骆某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宋某的欠款是事实存在的,并不会因骆某的犯罪行为而免除,因此,一句话总结,宋某该还的还是要归还的。

四、本案的总结与警示意义

1、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妇女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选择与什么人发生合法性关系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女性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如若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在刑法上则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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